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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15  来源:  
 

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部门(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起草、审查与审批、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归档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常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全面监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照各自权责进行办理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非格式化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协调法律顾问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协调法律顾问代表学校处理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处室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由学校授权负责特定类型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组织拟定常用格式合同范本,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指导、监督承办单位规范使用;

(三)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事项真实性、可行性,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全面性;

(四)提请学校有关议事机构审定合同;

(五)负责校长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

(六)监督、检查合同承办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牵头处理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八)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备案,统一编号、归档,统计年度数据;

(九)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内容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承办单位;不能确定的,原则上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视为承办单位,不涉及经费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视为承办单位。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履行主体是合同承办单位,包括学院、部、处、中心、馆等,是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立项、洽谈、起草、送审以及履行的校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全面审查,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落实合同的经费来源;

(二)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时邀请学校相关人员和法律顾问参与;

(三)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送审报批合同;

(四)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备。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人事处为教师聘任、师资培养、人才引进等人事管理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教务处为本科层次国内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教学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协同育人、产学研、产教融合、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及社会考试服务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三)科研处为科研项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代理、技术咨询和服务、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等科研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研究生处为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承接上级考试任务等履行日常管理需要所签订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后勤处为根据学校改造、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室内外的修缮、改造、绿化工程等后勤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六)资产管理处为货物、服务等采购合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管理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七)基建处为根据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基建处按程序确定实施单位的新、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基建工程等项目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八)保卫处为学校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为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中外交流、中外合作办学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十)发展规划处为审计服务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十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为学校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十二)继续教育学院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对外培训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十三)党政办公室为涉诉讼及非诉等各类法律业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十四)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未列入上述授权范围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指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发展规划处(审计室)负责所有经济业务合同执行的审计监督;

(二)财务处负责合同中涉及财务条款的会审以及履行合同的收付款工作;

(三)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后的所有合同的整合管理;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和职责对相应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章 合同分级

第十二条 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等要素,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三)以学校名义融资、投资以及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合同;

(四)涉及学校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合同;

(五)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六)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的合同;

(七)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合同;

(八)可能对学校发展或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九)事关师生员工普遍利益的合同;

(十)学校认为其他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第十三条 除重大合同以外的,法律关系简单的,无标的金额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职能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四章 合同起草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部门(单位)开展对外事务的,除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分为格式化文本和非格式化文本。格式化合同文本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非格式化合同文本是由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起草的合同文本或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通常情况下,承办单位应采用格式化合同文本。对于需要自拟非格式化合同文本的,由承办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起草。

第十六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涉及资金的,应当注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条件、时间、方式、票据)等相应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文字表述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五章 合同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审查后送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审查办法,鼓励采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合同审批。不涉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由承办单位自行审查。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合同,由承办单位提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联合审查,确有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合同应当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法律顾问根据归口管理部门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特别复杂的合同,可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发生经济行为的重大合同,应当经财务处会稿审核合同有关收付款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条款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对应的决策机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专题会议审批的重要合同要做好专题纪要。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审定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呈送校长或由其授权的代表签署。

第二十四条  重大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承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重大合同应加盖学校公章或相应类别合同专用章。一般合同加盖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的公章。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各承办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及时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也不得转授第三人签署合同。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合同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由承办单位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敦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 承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相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如发现相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承办单位应立即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涉及资金支付的,应当同时通知财务处中止付款。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视同新的合同,须按规定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立即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需诉讼或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证据,与法律顾问和相关单位组成处理小组,研究解决方案,在分析和查明原因并书面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八章  合同归档

第三十三条 合同文本经双方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原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签署的合同私自隐匿、截留或拒不归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函件、电话记录、传真邮件、对方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合同履行记录、索赔报告、交货凭证、验收文件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承办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上述资料,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持有的重要合同原始文本不得少于三份,学校档案室、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留存。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对每份合同进行编号,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编号格式一般为:部门全称首个字母或英文缩写+年份+序号。

第三十七条  每年1月份,归口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合同管理台账的电子版报党政办公室汇总,汇总内容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合同原件按年度汇总后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违反合同审查程序或未经校长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或逾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学校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擅自以二级单位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五)合同会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合同秘密的;

(八)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所属单位合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行业对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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