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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6-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各学院、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包含各类操作、实训、陈列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等管理规定,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追究责任。

追责问责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务处。

第三章 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第七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校级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下述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拒不接收整改通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推卸责任的;

3.未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等情况的;未经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二)校级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3)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等情况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校级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未按法定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校级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发生管制类化学品及药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等重要危险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重大影响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40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校级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400000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司法机关、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接到相关通知后,应监督事故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将隐患情况、整改方案、单位处理建议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校级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保卫处和教务处(本科教学实验室)/科研处(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处(研究生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开展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建议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二)发生校级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二级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校级严重及以上事故,二级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领导小组对《事故情况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领导小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追责问责方式及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问责方式分为处分、其他处理两类,可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教职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处理方式:关闭实验室;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申请各类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的资格等。

第十二条  追责问责和处理办法

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对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校级一般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校级中等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校级严重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校级重大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


1.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

2.教职工:警告

1.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

2.教职工:警告或记过

1.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

2.教职工:警告或记过

1.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教职工: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责任实验室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2天,责令整改,经二级单位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5天,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7天,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无限期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无限期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领导小组审议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责任二级单位




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等

学校职能部门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校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由二级单位验收,验收报告留底备案。

校级一般、中等和严重事故整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验收,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报告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家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职称应为副高级及以上。

校级重大以上事故整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验收,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专家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专家职称应为副高级及以上。

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参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六条 追责问责方式的权限,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研究审定的决定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落实学校处理意见的,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追责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布处理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