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务处首页 > 实验室安全 > 管理办法 > 正文

实验室安全系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7-04 】

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beat365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所有生物实验室。

第三条 所有与生物相关的实验必须根据其实验性质到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中完成,本办法中实验性质包括动物实验、微生物实验、基因实验或其他的生物实验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教务处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订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三章 生物实验室的建立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报告,学校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建立生物实验室要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控制程序,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性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及级别,确定本实验室能从事及拟从事的微生物研究范围。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四个等级,BSL-1、BSL-2实验室称为基础实验室,具有BSL-3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称为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达到BSL-4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称为高度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得在BSL-1、BSL-2实验室中进行,必须按国家规定在BSL-3、BSL-4实验室中进行,BSL-3、BSL-4实验室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管理、存储、后期处理工作,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感染控制工作,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预防、建档工作,病原微生物泄漏控制工作,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五章 动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鉴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十七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许可证等。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九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的岗位。

第二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 基因(基因工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使用的实验物品涉及各类基因(基因操作)的实验室,称为基因(基因工程)实验室。涉及基因(基因工程)实验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并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第二十四条 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的实验研究,应对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并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相关安全监督记录。

第七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二十七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beat365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维护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549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beat365实验室现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包含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分别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研究生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监管,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须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主要职责是:配备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规范使用。主要职责是: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严禁无证上岗;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并妥善保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组织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自查工作;编制实验室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落实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

第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不得购买、使用自行设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气瓶除外)申购除依照学校仪器设备申购手续之外,还需落实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场所以及持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实施,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实验室须向属地所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办理设备验收以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修订)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使用时按规定悬挂安全挂牌,明确气瓶种类、气体特性、安全责任人、供应商等信息,并加装相应的防倾倒装置或设施。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建档、检查及报废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资料;

(二)购置、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上述材料档案,并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台账;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台账,并保管全校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以及特种设备登记、检验报告等文件复印件。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按规范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

第十五条 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经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废和处置。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学校相关部门申报,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要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职责明确。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备案手续;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设备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应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实验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莆院教〔2023〕34号)等规定,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 室,以及涉重要危险源的新增实验项目、新增涉重要危险源的现有实验项目。重要危险源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及其他可能导致实验风险的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安全环境、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价与论证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监督教学、科研、研究生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八条 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如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归口职能部门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中属其归口管理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是否列明。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到位。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事项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要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学生实验课程中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毕业论文(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其他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在开展实验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所在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报送对应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如涉及保卫处、后勤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业务也应同步报送其审核。

(三)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调整。

(四)所在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涉重要危险源的新增实验项目、新增涉重要危险源的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对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实验室用房规划、实验室建设及开展实验的前置依据。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实验室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存在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