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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辅导员队伍

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要求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新时代福建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政治任务,是新形势下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障。要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和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将温暖集体建设纳入辅导员工作的重要职责,重视发挥辅导员队伍作用,弘扬集体主义精神,以构建新时代学校温暖集体育人体系为根本,加强学生党团组织、班级、社团、宿舍等集体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支持辅导员开展行之有效的网络思政活动,增强网络育人的生动性和吸引力,增强思政教育的主动权、话语权。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教育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意、创业活动和实践。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做好学生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违法乱纪、身心疾病、意外事故等,辅导员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二)学习制度:辅导员要自觉加强学习,关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参加学校安排的工作经验交流、思政教育研讨、学习实践考察、素质能力竞赛和线上线下培训。

(三)班会制度:辅导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班级组织建设、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要不断创新班会的内容和组织方式,增强班会的思想性、亲和力和体验感。

(四)谈心制度:辅导员要密切联系学生,主动与学生谈心谈话,定期与学生、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引导学生健康发展。

(五)巡查制度:辅导员要深入课堂、实验室和自习室巡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出勤情况。要深入学生社区和活动现场,协助排查安全稳定隐患,关心学生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六)联系制度:辅导员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学生的学业预警、休学退学、纪律处分和优异表现须确保学生家长知情。

(七)档案制度:辅导员要全面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基本信息、统计数据,实时掌握学生学业、住宿、心理、勤工和节假日去向等情况及其变化,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八)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校外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和有关部门。发现学生的学业、心理、行为异常和遇到突发事件须及时向学院党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履行上述职责,不兼任与学生教育管理无直接相关的工作,非必要不安排辅导员承担其他管理岗位职责。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校参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学校按规定在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配备专职辅导员,不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方式新聘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校从党政干部、专任教师、优秀研究生等师生中选聘校内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待遇等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1/3核定。

辅导员产假、病假、进修、挂职离岗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学校根据学生工作需要,选聘、调配兼职辅导员顶岗。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主要采取公开招聘和组织选聘(任)的方式。其中公开招聘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院团委副书记和书记由组织选聘(任),由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应至少具备1年学生工作经历。

第十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需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对党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守师德师风底线红线,具备与辅导员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职业素养、知识结构、身心素质,新入职辅导员学历层次不低于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提供保障支持。辅导员绩效工资参照《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辅导员专项绩效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辅导员需入住学生社区,与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

第十三条  学校从各级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军队、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时代楷模”“八闽楷模”等群体中按规定选聘校外兼职辅导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职称。对专职辅导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依托学校相应职称系列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学校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适当提高辅导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其中正高级应按合规比例设置,达到初、中级职称条件的应评尽评。将学生工作业绩和思政育人实效,以及省级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限名师本人)、取得省级以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优秀工作案例和工作法、解决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等,纳入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审核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从专职辅导员中选拔党政干部的长效机制,促进专职辅导员队伍与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之间的交流。获得省级及以上“最美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以及其他高校思政工作领域荣誉的优秀辅导员要创造条件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学校探索健全专职辅导员“双线”晋升发展路径,不断完善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

第十六条  健全专职辅导员的人才评价机制和培养支持体系。根据辅导员的特长和工作实绩,培育其成长为学生思政工作研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国家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型教师。

第十七条  辅导员队伍培训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培养培训整体规划,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培训专项经费。依托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和网络培训平台,组织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将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借调、挂职锻炼和研修深造,支持优秀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等单位开展实践锻炼,鼓励支持优秀辅导员报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设立辅导员专项课题项目并纳入科研序列,单列课题目录,投入专门经费。每年遴选建设一批校级思政工作精品项目。支持辅导员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和各级各类竞赛、展示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展示活动。辅导员的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列入教学、科研业绩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二十条  遴选建设校级辅导员工作室,对工作室给予人员、经费、场所、设施等条件保障,辅导员参与工作室建设情况纳入辅导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工作。担任工作室主持人作为申报“最美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基本条件。成果突出的辅导员工作室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教学团队。

第二十一条 开展辅导员心理健康赋能行动,关心辅导员的心理需求,促进心理育人能力提升。

第二十二条  用好高校辅导员队伍能力提升大数据赋能平台。涉及学生工作数据来源的部门应通力协作,实现校内数据互通共享,以信息赋能辅导员日常工作形成闭环、实现精准管理,依托数字化技术助力辅导员聚焦主责主业,提高工作效能。探索构建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校级辅导员实训平台,推动辅导员树立网络思维,增强驾驭媒介的能力。发挥“网络教育名师”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建设一支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工作的辅导员队伍,提升辅导员网络舆情引导与应对处理能力。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院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与辅导员开展全覆盖谈心谈话。

第二十四条 突出育人实效,优化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系统化、差异化、科学化的考评机制。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学院党委和学生共同参与。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岗位津贴发放、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辅导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视为全面完成年度教学、管理基本工作量。辅导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视为基本完成年度教学、管理基本工作量。

第六章  转入与转出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岗位转入、转出要服从统筹安排,规范办理手续,辅导员转入、离职、轮岗、调动、挂职等,须征求学生处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在保持学生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促进辅导员队伍合理流动,辅导员申请转岗应当至少从事四年一线学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担任辅导员,由人事处进行调岗处理:

(一)出现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失范行为;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两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一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调岗,须做好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带班带生情况,移交台账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调入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若上级文件规定出现更新,则以最新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