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工程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与采购合规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制定莆田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25〕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或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具体涵盖《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工程类,即房屋施工构筑物施工、施工工程准备、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其他建筑工程。其中,装修工程包含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等;修缮工程包含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根据采购方式或适用制度不同,学校工程采购分为三类。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涵盖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且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项目。
(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学校自行采购工程:执行学校内控管理规程进行采购。
第四条 工程采购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原则。严禁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与招标要求。
第五条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与采购实施计划;
(二)执行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三)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采购信息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四)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需开展需求调查。
第六条 所有工程采购须完善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定期开展采购风险评估,聚焦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关键环节,优化流程并明确各环节时限;提升采购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采购全流程可追溯;将工程采购内控纳入学校整体内控评价范围,强化内控执行监督与整改。
第七条 采购档案包含采购全过程资料(含资金立项表、项目立项表、采购立项表、预算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 年,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电子档案需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真实、完整、可查阅。保管主体为项目责任单位(基建处或后勤处,下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审查小组具体事务由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审查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中需要议定的有关事项,组织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质疑,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各部门职责:
资产管理处职责:牵头制定和实施学校工程采购基本制度;配合基建处、后勤处实施单项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勘察、设计、监理)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活动及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基建处职责:制定基建工程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后勤处负责项目除外)的采购工作及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后勤处职责:制定改造、维修工程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负责《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改造、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改造、维修工程项目采购及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财务处职责:对工程合同和工程款支付进行财务监督审核,包括发票、合同、结算凭证等资料;参与工程采购内控建设,并完成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审计室职责:对工程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包括预算编制合理性、采购方式合规性、合同履行完整性等;审核工程结算合理性,参与合同价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工程采购工作,如使用单位提供工程项目需求建议,党政办公室提供合同法律审核支持等。
第三章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与规模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或使用学校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制度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实施与监管
由基建处或后勤处作为项目责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招标,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使用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招标文件范本,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接受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等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配合开展招标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三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指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以上但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选择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编制
各需求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分类品目和采购目录,提前编报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学校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管理和实施计划管理
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需求或工程图纸及实施计划等。
第十七条 采购立项审批
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按要求进行分级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与审核
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工程图纸,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预算,由审计室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制定与审核
(一)采购文件应当根据已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编制。
(二)采购文件内容应完整、表述应清晰、要求应合规,不得设定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三)需求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关于技术规格与标准的设定负责,所提出的技术规格与标准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法规及政策性要求,并确保内容科学、合理。采购文件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提交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会议研究,讨论采购文件内容、采购方式及下浮率的初步方案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十条 采购信息公开
(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办法,原则上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网站,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二)其他信息公开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施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提供相关采购文件及材料、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组建评审小组、开启响应文件、评审、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结果公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文件、通知等对具体程序有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质疑与投诉处理
采购需求单位是质疑与投诉处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基建处或后勤处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订立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履约验收
(一)采购需求单位是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采购合同和验收方案,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项目责任单位是履行验收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全程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履约异常。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应当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由所有验收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资金支付挂钩,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购资金结算支付
采购资金的结算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果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对全部采购文件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归档资料应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从工程施工申请报告或开工报告、预算、图纸、立项审批、采购过程材料、合同书、开工竣工报告、签证、结算、验收单等全过程的文件、记录和必要的电文资料。
第五章 学校自行采购工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行采购工程,指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项目。本章节主要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自行采购工程的实施。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预(结)算及审核、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需要的委托服务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制定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施工项目采购立项、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与审核
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工程图纸,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预算,由审计室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项目采购文件制定与审核
项目责任单位依据经审核的工程预算书等,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采购文件内容、采购方式及下浮率等的初步方案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由学校工程采购审查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采购文件内容、采购方式及下浮率的初步方案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选择:项目责任单位可选择法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非法定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校内库抽签等)。选择非法定采购方式需符合学校内控要求,确保公平性与合理性。若选择招标方式,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二条 采购实施
采购活动应参照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提供相关采购文件及材料、在学校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组建评审小组、开启响应文件、评审、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采购结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校内监督)、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文件、通知等对具体程序有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档案管理要求
项目责任单位需建立完整的采购档案,包括从工程施工申请报告、预算、图纸、立项审批、采购过程材料、合同书、开工竣工报告、签证、结算、验收单、审核认定等全过程的全部文件、记录和数据等;合同签订后需报财务处备案,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委、巡察办、审计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采购项目关键信息(如采购公告、成交结果等)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与邮箱,受理采购相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工程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招标、采购无关的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代理机构报销应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程招标与采购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采购过程中相关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不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与供应商串通、利益输送等行为的,责令改正,依纪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违约等行为的,列入学校不良供应商名单,限制其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合同估算价”,指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无计价规定时,可按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结合市场价格估算,必要时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小规模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莆院资〔2021〕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